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确定公园绿地建设总量与规模,保障和促进公园绿地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公园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园绿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