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地的绿化和设施,遵守公园绿地管理规定。公园绿地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园内其他设施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划、乱张贴、乱搭挂的;

(二)敲钉、折枝、剥损树皮等损坏树木的;

(三)随意堆放杂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包装盒、塑料袋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垃圾分类规定投放垃圾的;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园灯、建筑小品、垃圾箱、供排水等设施的;

(六)擅自搭建各类设施、建(构)筑物的;

(七)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物质的;

(八)携带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害公园绿地及公众安全的危险物品的;

(九)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十)非法采石、取土的;

(十一)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的;

(十二)违反有关规范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破坏树木根系的;

(十三)其他破坏或者影响公园绿地绿化、设施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