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绿地内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

公园绿地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公园绿地内水域生态环境,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湖泊或者景观水体进行防汛调度。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