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以公共停车场、人防设施等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为主,并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不得破坏公园绿地景观,不得影响公园绿地的使用功能。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