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