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管理区域内违反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