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配置出租屋的消防设施、器材或者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或者出租屋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