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出租屋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设置在同一建筑的,未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做好防火分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