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