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出租屋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