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协作,共同开展出租屋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对出租屋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移交有关材料并形成记录备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