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出租屋应急处置预案,出租屋发生涉及治安或者消防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出警,联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