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民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条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有权的转租人、实际管理人。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