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收集到的出租屋治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出租屋基础信息底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屋日常监督管理提供相关信息。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网格化管理措施对出租屋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