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在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获悉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非法使用、加工、传输,不得非法买卖、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