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出租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

出租屋应当安装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牌。

禁止占用、堵塞、封闭出租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电动门禁系统的,应当保证火灾时无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禁止在出租屋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出租屋与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区域设置在同一建筑的,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做好防火分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