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