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出租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出租屋安全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出租屋治安和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