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