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