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市、县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