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林业和草原、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互相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