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有效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疗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