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的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综合治理,鼓励和支持其改善经营条件、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