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适应区域性检验需求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鼓励取得资质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机构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