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