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小作坊第四十四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在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贴牌方式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