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委托生产活动或者分装生产。

对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