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歇业超过三个月的,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因季节性或者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于恢复生产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