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人员,在取得医院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期间病发的,不行使选举权利。

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