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条有效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人员可以在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在户口所在地登记的,可委托其他选民投票选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