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第十四条有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辽部队选举出席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四名。具体名额由县、区选举委员会同当地驻军的领导机关协商分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