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