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一个选区应选代表超过三名的,选举无效。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