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代表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可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