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有效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机构即行撤销。选举工作的印章和文件,分别移交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立卷存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