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有效选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于生产、便于选举工作、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以村民小组、街道居民组织和机关、厂矿企事业的科、室、车间、班组为单位成立选民小组,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民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