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有效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根据数字新疆建设要求,按照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编制本辖区的专项规划,经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可以编制并实施本部门、本领域的规划、计划。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