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数字化发展部门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安全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数据平台和应用场景建设的信息安全评估论证,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协调公安机关开展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并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鼓励智慧城市建设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社会组织建设漏洞库、病毒库等网络安全基础资源库;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首席数据官。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