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评估,建立目标考核管理体系,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目标落实。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智慧城市建设情况。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