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用房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以下称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得擅自挪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专门账户,并定期公开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组织管理的,应当建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公共收益可以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