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及时有序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业主以及非业主使用人、业主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政府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做好避险、自救、互助。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