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协调运行的物业管理治理架构。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