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管理,并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接管。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专业设施设备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布。
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接管后,应当及时做好专业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负责专业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