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合法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应当确定公开、公平、公正的使用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收取费用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