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一条有效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主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