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