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