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管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