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持备案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和经营性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的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务管理。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