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链)牵领;(三)主动避让他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四)在公共楼道、电梯等狭窄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犬绳(链)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等安全措施;(五)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乘人员同意;(六)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